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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其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28号罪犯王其业,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八月二日作出(2005)薛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其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8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其业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其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其业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其业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其业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