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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胡志辉抢劫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65号罪犯胡志辉,男,1990年1月5日出生,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79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170元。其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胡志辉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胡志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志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11分。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志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志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