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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勇、张洪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张洪正,张洪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7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勇,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洪正,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洪利,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洪正、张洪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洪正、张洪利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洪正、张洪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利银行存款壹万肆仟叁佰柒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