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顺强、史洪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顺强,史洪辉,胡雅琳,万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827号申请人陈顺强,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赵英杰,河南点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德志,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史洪辉,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胡雅琳,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金水区。被申请人万震,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陈顺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史洪辉、胡雅琳、万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陈顺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姚砦路133号1号楼2单元27层2701号(郑房权证:16××85)房产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顺强所有的位于金水区姚砦路133号1号楼2单元27层2701号(郑房权证:16××85)房产一套。二、冻结被申请人史洪辉、胡雅琳、万震的银行存款人民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