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成诚与刘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诚,刘来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986号原告张成诚,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庆阳市正宁县。被告刘来平,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诚与被告刘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前己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刘晓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银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