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02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成诚与刘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诚,刘来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2986号原告张成诚,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所地:庆阳市正宁县。被告刘来平,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诚与被告刘来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前己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成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志锋人民陪审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刘晓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银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