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民初05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毛菊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王晓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菊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王晓波,闻伟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5452号原告:毛菊明,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复兴南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483736025876M。负责人:杨静艳。被告:王晓波,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闻伟斌,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凤鸣街道红旗村西昌。原告毛菊明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王晓波、闻伟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毛菊明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菊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毛菊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