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黄强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强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9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强胜,曾用名黄小强,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强胜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强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被告人黄强胜介绍新野县汉城居民付某购买新野县樊集乡冀湾村的杨树,双方由于价格问题一直未成交,亦未签订买卖协议。2013年11月份,被告人黄强胜伙同冯某某(另案处理)在樊集乡冀湾村村委会及付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樊集乡冀湾村的700棵杨树以194000元价格卖给岳某。被告人黄强胜以交定金及办理采伐证的名义先后收取岳某现金35000元。案发后,涉案款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强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强胜的供述,同案犯冯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岳某的陈述,证人徐某1、付某、徐某2、张某的证言,新野县樊集乡冀湾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新野县林业局情况说明、新野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退款协议书、新野县公安局沙堰派出所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强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强胜认罪态度较好,退赔被害人损失,上述情节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强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瑞峰审 判 员 乔妍丽人民陪审员 马海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樊旖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