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执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路与强文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路,强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4741号申请执行人刘路,女,1988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被执行人强文杰,男,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刘路与被告强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沪0113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路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强文杰归还欠款人民币113,5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1,325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冻结其部分银行账户,但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本案欠款,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13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杨伟斌代理审判员 祝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曲劲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