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终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孙惠斌、陈爱国、罗勤学、韩冬生、孙祥林、廖国时与危树平、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覃支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惠斌,陈爱国,罗勤学,韩冬生,孙祥林,廖国时,覃支农,危树平,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终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惠斌。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国。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勤学。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冬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祥林。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国时。以上六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辉,湖南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危树平,又名危巍。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朝飞,四川华蓥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覃支农。上诉人孙惠斌、陈爱国、罗勤学、韩冬生、孙祥林、廖国时因与被上诉人危树平、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覃支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六上诉人提供新证据,导致原审对2012年6月4日,危树平与道隧集团广安工程有限公司下设的二十八标段项目部结算完毕并由该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价款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惠斌、陈爱国、罗勤学、韩冬生、孙祥林、廖国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审 判 员 贺显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