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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5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赖荣华与熊家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荣华,熊家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327号原告:赖荣华,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熊家玉,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荣华与被告熊家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赖荣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荣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赖荣华负担。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