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执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偃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81执第641号秦东晓、齐洪娟申请执行朱得食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四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秦东晓、齐洪娟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得食长期在外,银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2015)偃民四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延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