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行审复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榆林市志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8行审复15号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刘绍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乐,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薛亚丽,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榆林��志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法定代表人赵志斌,总经理。复议申请人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6)陕0802行审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被申请人榆林市志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了人防易地建设费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复议申请人榆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复议申请;二、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02行审8号行政裁定全部不再执行。审 判 长 李海源代理审判员 吴 琼代理审判员 刘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