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强诉被告李磊、李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强,李磊,李洪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民初1218号原告张德强,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四委*组。被告李磊,男,满族,1985年5月15日生,住吉林省东辽县。被告李洪清,男,满族,1961年1月24日生,住吉林省东辽县。原告张德强诉被告李磊、李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提交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供本院公告送达,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志军审 判 员 朱 宁人民审判员 王德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