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生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刑初633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生龙,男,19某某年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东阿县姜楼镇西寺村村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生龙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某某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生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罪2016年1月,被告人周生龙化名“周亚洲”,到济南市历下区某某源饭店打工,暂住于济南市。1月7日晚,周生龙与失主徐某某共同饮酒至凌晨,后周生龙趁徐某某醉酒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东风风神S30型车(车牌号:鲁AL**某某,价值:45某某7.97元)车钥匙盗走,后又窜至芙蓉巷东段10号门口将该汽车(车内有康佳21寸电视机一台,无法进行价值鉴定)开走,意图出售获利。二、危险驾驶罪2016年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周生龙酒后驾驶盗窃所得的鲁AL**某某号小客车,在聊城市市区内沿卫育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卫育路妇幼保健院门口时,与前方同车道等红灯的李某某驾驶的鲁PV**某某小客车相撞,后被聊城市交巡警支队市区事故中队到现场查获,并送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查,后周生龙在抽血期间逃跑。经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周生龙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4.2mg/100ml,系醉酒状态。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生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生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物证照片、失主徐某某的陈述、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山东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毒物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周生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生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生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生龙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生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生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冯玉成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人民陪审员 刘惠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