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3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董朋冈与志雄、杨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朋冈,折志雄,杨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095号申请执行人董朋冈,又名董鹏刚,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折志雄,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杨霞,女,197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董朋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247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折志雄、杨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董朋冈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7日起月利率按2%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30元、保全费2020元和申请执行费6740元。现查明我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24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折志雄、杨霞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房屋一套,现因二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偿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折志雄、杨霞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房屋一套及装修附着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