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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宗×1与朱×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1,朱×,宗×2,宗×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3371号原告宗×1,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秦万兆,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女,1948年7月4日出生。被告宗×2,女,1972年5月14日出生。被告宗×3,女,1984年8月10日出生。原告宗×1与被告朱×、宗×2、宗×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宗×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宗×1对被继承人宗×4的遗产即位于X镇X村X号院内东厢房,享有继承权并确认其继承份额。事实和理由:宗×1系宗×4与刘×婚生女,1976年刘×去世。1980年宗×4将旧宅翻建成五间正房即X镇X村X号院落。1983年宗×4与朱×再婚,朱×带其女宗×2一起生活,婚后生育宗×3。1989年11月宗×4在院落内另建东厢房三间。2005年2月1日,宗×4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本院经审查认为:宗×1提交的《个人占地建设审批表》载明申请人宗×4,同居人口为其父宗×5、其妻朱×、其女宗×2、宗×1、宗×3,宗×1陈述修建双方诉争的东厢房时宗×5在世。东厢房可能涉及宗×5财产权益,宗×5去世后,相应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经本院释明,宗×1拒绝追加相关继承人为本案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宗×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贵东人民陪审员  朱怀艳人民陪审员  张瑞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曼王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