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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运城市凤凰图文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伦强广告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凤凰图文广告有限公司,张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凤凰图文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畅文辉,住所地临猗县汽车站北祥和街凤凰传播编辑部。被执行人:张伦强,男,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山东省泰安市郊区市场街居民委员会良庄镇机宿舍府前街人。关于运城市凤凰图文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伦强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运城市凤凰图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伦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姚   金   狮审判员 陈博人民陪审员常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