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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6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俞仙梅与吕昆明、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仙梅,吕昆明,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445号原告:俞仙梅,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莉、应妥,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昆明,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董芳,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俞仙梅与被告吕昆明、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仙梅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仙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仙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51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俞仙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华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秋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