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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姜明亮与曹俊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明亮,曹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1189号申请执行人:姜明亮被执行人:曹俊峰姜明亮与曹俊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5)德中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3300000元,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会雨执行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晓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