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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8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华雷民与凌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雷民,凌华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8808号原告:华雷民,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凌华富,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雷民诉被告凌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华雷民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雷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华富的起诉,系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雷民撤诉。本案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华雷民承担。审 判 员 金增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杭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