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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3执354号刘广义,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王彦新,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刘广义申请王彦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广义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义在本案终结执行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彦新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马敬微审判员  于福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