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4执6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冯若伟与张素英、廖剑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若伟,张素英,廖剑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4执650-1号申请执行人:冯若伟,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张素英,女,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廖剑铭,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申请执行人冯若伟与被执行人廖剑铭、张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房屋正在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何少维审判员 叶显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文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