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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3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锦审二民再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64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锦审二民再终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玉敏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王兆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耿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