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2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文权、李晓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权,李晓文,林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194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权,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罗定市。2015年9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李晓文,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被告人林镜,男,1995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罗定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8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权、李晓文、林镜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慧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权、李晓文、林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文权、李晓文、林镜经预谋后窜至中山市阜沙镇××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2072刑初167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玉燕,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小榄镇××五金塑料制品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邓以超、何倩明,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玉燕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玉燕及其辩护人邓以超、何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10月,被告人黄玉燕在中山市小榄镇经营××五金塑料制品厂期间,拖欠杨某、赵某等3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27449元。2015年10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黄玉燕将××五金塑料制品厂的产品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生产模具转移,并在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并更换联系方式。2015年10月19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接工人举报后,先后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通知处理欠薪案件公告责令被告人黄玉燕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被告人黄玉燕仍拒不支付。2016年4月17日下午2时许,公安人员在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酒店××××房将被告人黄玉燕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黄玉燕的财产经司法机关拍卖后己退赔部分工资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玉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陈某、赵某、张某、许某、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出具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笔录、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公告、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山市小榄镇××五金塑料制品厂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5)4678号仲裁裁决书、被告人黄玉燕的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清单、被告人黄玉燕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燕无视国家法律,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己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玉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玉燕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黄玉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且其名下财产由司法机关拍卖并己清偿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报酬等意见,经查属实,故对被告人黄玉燕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玉燕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肖霞人民陪审员  区艳芳人民陪审员  梁轩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水娣工业区××晨凌电器厂门口,被告人李晓文、林镜望风,被告人李文权盗得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粤J×××××号牌常光××××××××CK110T-D型普通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100元)。随后,三名被告人将上述盗得的摩托车转移至被告人李晓文位于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11×队市场附近的出租屋藏匿。2016年3月17日下午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出租屋将被告人李晓文抓获归案,并缴获“T”字型工具及螺丝刀各1把、“7”字型工具6把。当晚7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晓文的协助下在中山市南头镇××将军市场附近将被告人李文权抓获归案。同年3月18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文权的协助下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将被告人林镜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缴回上述被盗摩托车并己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权、李晓文、林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阜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缴赃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缴获的被盗车辆、作案工具的照片、现场照片、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吴某提供的购车证明、车辆信息登记资料、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文权、李晓文、林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权、李晓文、林镜无视国家法律,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文权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晓文、林镜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权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权、李晓文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权、李晓文、林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权、李晓文、林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文权、李晓文、林镜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李晓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林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缴获的作案工具“T”字型工具及螺丝刀各1把、“7”字型工具6把,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司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叶水娣袁小燕袁小燕第1页共5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