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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07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张某,周某,郑州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10706号原告王某。被告吕某。被告张某。被告周某。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张某、周某、郑州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张某、周某、郑州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3日,吕某、张某、卢某在某公证处签订借款合同(民借2013-05482号),约定被告吕某、张某向卢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为1.8%,借款到期后,卢某将该债权转给被告周某和郑州某管理公司,2014年9月25日周某将该债权又转给了原告王某。现经原告多次催要,各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特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吕某、张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8%计算至给付之日止,逾期支付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四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四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23日,吕某、张某、卢某在某公证处签订借款合同(民借2013-05482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人吕某向卢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抵押人吕某、张某,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1.8%,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4月22日止,等。同日,吕某出具收条一份。同日,各方当事人又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卢某为出借人,乙方吕某为借款人,丙方郑州某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并约定了各方权利义务。2、2014年6月24日,卢某(甲方)、郑州某有限公司(丙方)同新债权人周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于2013年10月23日与借款人吕某签订的合同编号“民借2013-05482号”的借款合同,现借款已到期。甲方将(合同编号为民借2013-05482号)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等。同日,卢某出具收到周某垫付本金20万元整的收条一份。3、2014年9月25日,周某(甲方)、郑州某有限公司(丙方)同新债权人王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甲方于2013年10月23日与借款人吕某签订的合同编号“民借2013-05482号”的借款合同,现借款已到期。甲方将(合同编号为民借2013-05482号)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等。同日,被告周某、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内容是:根据合同编号民借2013-05482号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吕某不及时归还王某本金20万元,某担保公司总经理周某无条件2个工作日内垫付以上本金给新债权人王某。保证函上加盖了郑州某有限公司印章,并注明“此保证函有效期延续到2015年12月25日”。4、被告郑州某有限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显示:郑州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6日变更为郑州某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吕某偿还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8%计算)、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经过公证的借款合同、借据、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周某、郑州某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根据保证函的约定,周某、郑州某有限公司应按照保证函的约定对借款本金20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8%计算)。被告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某、郑州某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