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22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吴志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吴志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22民初5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住所地,嘉荫县朝阳镇。代表人何晶,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沛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员工。被告吴志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诉被告吴志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于本案审理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