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南通金创针织有限公司与常州明桦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金创针织有限公司,常州明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金创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琦琇,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明桦服饰有限公��,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爱华,总经理。南通金创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明桦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州明桦服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即限被执行人常州明桦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南通金创针织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为276700元,名称为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03.00元及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相应义务。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逐步履行相应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认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常州明桦服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协商逐步履行相应���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认可。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商初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季敬飞审 判 员 施卫冲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