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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家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7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南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家泽,曾用名张春生,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现住址。南皮县南皮镇一建公司家属院,职业:经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南皮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2月2日被南皮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无前科。辩护人张国宏,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以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家泽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家泽及辩护人张国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终结审理。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家泽在南皮县经营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期间,以代理购买基金为名收取李某1、韩某1、赵某1、张某等四人投资款74万元,张家泽为了骗取部分投资款,以制作虚假基金公司“成立通知书”的方式骗取赵某120万元、以出具收条的方式骗取张某10万元、韩某15万元、总共35万元供自己使用,张家泽将剩余的39万元交由东光县华康公司负责人孙某1代为购买基金。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家泽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家泽辩称骗取了22万元,其余不认可。辩护人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家泽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涉及的15、69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2、被告人张家泽虽然骗取了赵某1、张某的部分购买基金款供自己使用,但始终未否认更未推卸应承担的还款责任。为被骗人出具了欠条,其主观恶意较小。3、被告人张家泽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悔罪表现明显,愿意赔偿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可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家泽在南皮县经营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期间,以代理购买基金为名收取李某18万元、韩某126万元、赵某130万元、张某10万元等四人投资款74万元,张家泽为了骗取部分投资款,以制作虚假基金公司“成立通知书”的方式骗取赵某120万元、以购买基金的名义骗取张某2万元,总共22万元供自己使用,张家泽将39万元交由东光县华康公司负责人孙某1代为购买基金。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南皮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登记表。2、被告人张家泽2016年3月1日的供述,我总共收到74万元的基金款,李某1的8万元钱通过孙某1购买基金了,是李某1自己给毕某转账的,孙某1给了李某1一张投资确认函,确认函上面是李某1的名字。韩某1的26万元是分三次给我购买基金的,第一次5万元,第二次是11万元,第三次是10万元,随后我又将这26万元分三次给孙某1了,第一次的5万元,我现在想不好是转账还是给的现金,孙某1收到钱以后没有给确认函,第二次的11万元我是转账到孙某1的会计毕某的账户上,孙某1收到钱以后给了一张确认函,上面是许艳坤的名字,第三次的10万元是分两次每次5万元转账给孙某1的,但是具体转到那个账户上我记不清了,孙某1收到钱以后给了我一张投资确认函,上面是张少学的名字,赵某1的30万元是分三次给我购买基金的,第一次转账给我10万元,我收到前后就给孙某1转账了9万元,具体转到那个账户上我记不清了,另外的1万元我想不起是怎样给孙某1的了,孙某1收到钱后给了一张投资确认函,上面是王仁辉的名字,假如孙某1没收到那一万元,孙某1不可能给王仁辉出具10万元的确认函,第二次赵某1给了我4万元购买基金,第三次给了我16万元购买基金,这20万元我没有购买基金而是我自己花了,当时为了让赵某1相信我买了基金,我就给赵某1出具了两张假的成立通知书,一张是4万元的成立通知书,上面是赵长兴的名字,张某的10万元是分两次给我的,第一次给了我2万元,这2万元我没有购买基金,而是自己花了,当时我给张某打了一张2万元的收到条,第二次张某给了我8万元,我将这8万元给孙某1转账过去了,但具体转到那个账户上我记不清了,孙某1没有给确认函,我只是给张某打了一张8万元的收到条,我总共以购买基金的名义总共骗取了22万元,有张某的2万元,赵某1的20万元。3、受害人赵某12015年11月6日的陈述,我在2014年7月10日、2014年10月1日、2015年3月份通过张家泽购买深圳华康汇通资产发行的盛世泰和项目,张家泽说这个基金没有风险,一万元钱每年给1100元的利息,我分三次共购买了30万元,第一次是在2014年7月10日购买了10万元的,张家泽给了我一张投资确认函(上面写的是王仁辉的名字),投资期限是12月,第二次是在2014年11月1日购买了4万元,这次张家泽给了我一张成立通知书(上面写的是王仁辉的名字),投资期限是6个月,这也是我帮王仁辉办理的,第三次是在2015年3月份买了16万元的,张家泽给了我一张投资确认函,投资期限是12个月,这是我和赵长兴一起购买的,其中有我的五万元,这三次我都是我经手通过张家泽购买的,在2015年6月24日张家泽给我打了一张30万元的欠条,承诺今年7月底还清,但一直到现在都没还我钱,我怀疑张家泽把我的钱没有给公司,所以张家泽带着我和韩某2。李某1来到石家庄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华融普银投资基金是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一个项目),给我们出具了两份证明,一份是我公司所涉及业务的一切相关文件,合同等,均需快递到公司总部加盖相应的公章,并且都备案,你所持有的投资函、成立通知书上的公章都是伪造的,另一份证明是:目前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原业务经理张家泽宣导的“基金业务”涉及的载有“深圳华康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并非我公司的真实公章,给韩某2和李某1也出具了证明,张家泽在回南皮的路上答应尽快还我们钱,但到现在也没有还,我就报案了。4、受害人张某2016年1月4日的陈述,2014年3月7日我在张家泽那儿存了20000块钱,当时说好存一年,年利息是11%,张家泽说钱太少需和别人拼单购买基金,我买的2万元基金不能给我出合同,到了2014年4月17日我又给了张家泽80000块钱购买基金,当时说的也是存一年,张家泽说还是太少,他说钱还是少,需要拼单,还是不能给我合同,大概过了一个多月我感觉心理不踏实,我就找张家泽要合同或者退钱,张家泽给我打了两张收条,一张是收到张某基金款2万元,日期是2014年3月4日,一张是收到张某基金款8万元,日期是2014年4月17日,二张收到条落款都是张家泽,但是到了今年3月份该返还本金和利息时,张家泽没有按照约定的本金和利息给我,到了2015年6月24日在给我的两张收据上面加上“分四个月还清”的字样,但一直到现在张家泽也没把钱给我,我怀疑张家泽是骗我,所以来报案了。5、证人孙某12015年12月4日的证言,我认识张家泽,他在我公司做保险和基金业务,我记得做过三、四笔总金额30万元,具体投资人我记不清了。6、证人南某2015年12月17日的证言,主要证实张家泽和我们公司有寿险、车险、财险以及基金,因为当时张家泽的营业部还在筹建中,没有办理这些业务的资质,他只是收了客户的钱来我们公司办理这些业务。7、证人毕某2015年11月27日的证言,我认识张家泽,他是华康保险公司南皮营业部的经理,张家泽在我们这里购买车险、寿险经常往我们公司转账,张家泽往我卡上打过钱,但是具体多少笔,共计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孙某1让我们把卡上收到的钱都转到他妻子姜祖琴的卡上。8、证人孙某22016年1月18日的证言,我认识南皮县的张家泽,他和我父亲在东光县开的华康保险代理公司有业务来往,我听说张家泽通过我父亲的公司购买国基金产品,但是具体数目,账目往来我都不清楚。9、赵某210万元投资确认函一个,韩某210万元投资确认函一个11万元投资确认函一个,李某18万元投资确认函一个,赵某1的成立通知书两个。10、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三份主要证明,该公司未收到过基金投资款,公章是伪造的。深圳华康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明一份,目前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原业务经理张家泽宣导的基金业务涉及的载有深圳华康汇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字样的公章,并非我公司的真实公章。11、被告人张家泽给赵某1打的欠条一张,欠赵某1基金款三十万元。被告人张家泽给韩某2出具的收条一张,收到韩某2基金款6万元。被告人张家泽给李某1出具的欠条一张,欠李某1基金款8万元。1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一份。13、收据两张,被告人张家泽给张某开的一张2万元、一张8万元基金款收据。1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信息业务凭证。15、被告人张家泽的户籍证明。16、办案说明一份吴桥县公安局已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现孙某1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17、南皮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一份,投资确认函三张、电脑两台(南皮县公安局保存)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家泽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泽在经营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期间,以代理购买基金,共收取李某2、赵某1、韩某1、张某四人投资款74万元,被告人将其中39万元交由东光县华康负责人孙某1代为购买基金,被告人张家泽将其中22万元供自己使用,并未交东光华康公司,而为赵某1和张某出具了假成立通知书和收条,所骗取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家泽称其余13万元并全部交由东光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1(被立案侦查)也曾供述有收取张家泽的现金的情况,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家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二、赃款22万元予以追缴归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培智审 判 员  刘汉章人民陪审员  崔治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