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沈祥位与陈耀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881号原告沈祥位与被告陈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甬奉商初字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祥位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耀君去向不明,受偿了案件受理费687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祥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耀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陈耀君尚欠申请执行人沈祥位案款32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5784.11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28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