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兴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286号罪犯李兴,男,25岁(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昌刑初字第1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对罪犯李兴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李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8月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李兴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兴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兴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兴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兴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玉红审判员 王颖君审判员 孙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雅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