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白兴春、陈子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白兴春,陈子利,陈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北路473号。负责人:杜朝宏,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强,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清收中心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白兴春,男,195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陈子利,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陈国辉,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兴春、陈子利、陈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白兴春、陈子利、陈国辉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及房产的登记情况,未发现其他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未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金额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宏昌审判员 刘华忠审判员 王 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