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马世斌与李成久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世斌,李成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财保1号申请人:马世斌,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普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成久,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申请人马世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成久在重庆市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12220元予以扣留。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世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成久在重庆市泰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612220元予以扣留。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知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立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