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农业银行子长支行与郭新彦、郭春彦公证债权执行证书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支行,郭新彦,郭春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支行(以下称子长支行)负责人白鹤,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金平,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新彦,男,1976年6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春彦,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农业银行子长支行与郭新彦、郭春彦公证债权执行证书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公证处(2016)子证执字1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新彦有工资收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新城分理处的工资收入账号为:26925400460019692。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新彦的工资收入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公证处(2016)子证执字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