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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同秀、张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秀,张君,张巍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0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同秀,女,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申请人张君,女,198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被申请人张巍巍,男,198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同秀、张君、张巍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0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申请人所有的鲁���×××××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潍坊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鲁G×××××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姜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