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周六元与何坤、骆劲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六元,何坤,骆劲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197号申请执行人:周六元,男,198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代理人赖春茗,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何坤,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被执行人:骆劲芬,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申请执行人周六元与被执行人何坤、骆劲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共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世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