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杨广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杨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63号罪犯陈杨广,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融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9日作出(1997)柳地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杨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庾振图人民币2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18日作出(1998)桂刑核字第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7月15日交付执行。2000年8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4年5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罪犯陈杨广曾于2008年1月、2010年6月、2012年8月、2014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四次,共获减刑六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陈杨广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陈杨广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杨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3.02分。其于2015年4月3日因违反监规受记过处分罚,经教育后能及时改正,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罪犯陈杨广未履行民事赔偿,其户籍所在地的融安县大坡乡福上村村民委员会、融安县司法局大坡司法所、融安县人民政府民政局大坡乡民政办公室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赔付赔偿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困难证明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杨广在服刑期间,受记过处罚后,经警官教育,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杨广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