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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郭新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尚文,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海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内2921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能力履行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道尔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