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执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国际商城建设有限公司、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际商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2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300313,住所地上海市大渡河路388弄5号华宏商务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吴某,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法定代表人:金某,该××董事长。二申请执行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马静,广东××××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490C,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马家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国际商城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08911064K,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马家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该××董事长。二被执行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友道,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际商城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46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14827473.54元、违约金21771545.42元及其相应的利息,以及律师费、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仲裁费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到庭参加了执行谈话。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南京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201号北楼一单元1101、1501、2001、2101、3401室的房地产。2016年5月1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因审理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审理终结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暂不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因本案的执行需等待另案处理的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报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晓蓓审判员 何祖斌审判员 朱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可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