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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宣化县赵川通达加油站与李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县赵川通达加油站,李占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172号原告:宣化县赵川通达加油站。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赵川镇关子口村。法定代表人:王示春,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占江,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宣化区。宣化县赵川通达加油站与李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宣化县赵川通达加油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化县赵川通达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宣化县赵川通达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赵尚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春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