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民终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沅杰与被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沅杰,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字第1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沅杰,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249号。负责人文劲松,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段长。委托代理人罗秋林,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沅杰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房建公寓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5)珠民一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沅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湘银审判员 何卫江审判员 廖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宇翔打印责任人:廖玲玲 校对责任人:唐宇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