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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康迪仪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康迪仪器有限公司,余杰,闫品品,慈溪市一禾五金厂,董建明,楼晴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3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372-1386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58282872F代表人:翁良存,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慈溪市康迪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掌起镇陈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4498646-6法定代表人:余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余杰,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闫品品,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慈溪市一禾五金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沿河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66205038-1代表人:董建明,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董建明,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楼晴川,女,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6)浙0282民初4364号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康迪仪器有限公司、余杰、闫品品、慈溪市一禾五金厂、董建明、楼晴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12146.1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38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