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纯、周凤梅、李广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腾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纯,周凤梅,李广,湘潭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21行初52号原告李志纯,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烟塘村宋家桥*组。原告周凤梅,女,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烟塘村宋家桥*组。原告李广,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荔香街*号,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烟塘村宋家桥*组。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杨柳路。法定代表人肖尽红,系该局局长。原告李志纯、周凤梅、李广诉被告湘潭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腾地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李志纯、周凤梅、李广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纯、周凤梅、李广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纯、周凤梅、李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纯、周凤梅、李广负担。审 判 长 唐荷兰人民陪审员 汤金玉人民陪审员 汪秀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妙附引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