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3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术孝与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乡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术孝,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乡木材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3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徐术孝,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梦嘉,马边彝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乡木材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劳动乡红牌坊仓库。经营者:彭大辉,男,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徐术孝与被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乡木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时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劳动木材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彭大辉在本县石梁乡永宁村二组所有的马边林证字(2011)第32696号林权,并依法移送评估拍卖。经申请执行人徐术孝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海阿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晓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