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鑫、黄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黄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3048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黄懿,男,1978年5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王鑫与被执行人黄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鑫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懿支付货款644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123元。本院于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金融机构、工商部门、房管部门及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懿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鑫以被执行人黄懿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鑫以被执行人黄懿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02执30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