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民初9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岑思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岑思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586号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1228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712310884。代表人:陈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新新,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系原告职工。被告:岑思逸,女,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岑思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