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国融、肖冬林与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国融,肖冬林,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853号申请执行人谢国融,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申请执行人肖冬林,男,汉族,1973年11月13日,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谢国融、肖冬林与湖北银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