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8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瑞,男,1995年4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张瑞驾驶苏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宿迁市宿城区埠子镇河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KM+685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曹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曹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李某2(系被害人曹某儿子)死亡,二车受损。经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瑞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2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胸腔脏器损伤并溺水死亡,被害人曹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张瑞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除保险公司赔付外,被告人张瑞赔偿被害人李某2近亲属和被害人曹某合计人民币4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李某1、肖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接处警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尸体检验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检验鉴定报告、伤情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瑞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瑞已赔偿被害人李某2近亲属和被害人曹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张瑞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