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鄢丽明与邓马粮、邓述忠、李菊兰、赖雪华、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丽明,邓马粮,陈晨,邓述忠,李菊兰,赖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327号原告:鄢丽明,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陈肖冰、陈彬,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马粮,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陈晨,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邓述忠,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锡珍,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菊兰,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赖雪华,女,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受理原告鄢丽明与被告邓马粮、邓述忠、李菊兰、赖雪华、陈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丽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154.4元,减半收取3457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光华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谢少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