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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飞与许金榜、福建骊特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飞,许金榜,福建骊特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3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飞,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敏,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平平,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榜,男,汉族,1980年8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福建骊特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231号黎明大厦128单元。法定代表人:廖志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蓉蓉,女,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陈飞因与被上诉人许金榜、原审第三人福建骊特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飞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80元,减半收取11840元,由上诉人陈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池开通审判员  邱灿明审判员  王晓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施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