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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哲先、危学文诉甘口村委会、李为军、XXX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哲先,危学文,湘阴县湘滨镇甘口村村民委员会,李为军,XXX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4民初1453号原告李哲先,男。原告危学文,男。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伟利,湘阴县新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湘阴县湘滨镇甘口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细初,男。第三人李为军,男。第三人XXX,男。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克俭,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哲先、危学文与被告湘阴县湘滨镇甘口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为军、X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哲先、危学文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哲先、危学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哲先、危学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哲先、危学文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友良人民陪审员  张跃龙人民陪审员  王春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谈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